首页 湖南湘江新区人才支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湘江新区人才支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 湘新管发 [2023]21 号 )有关规定,为规范人才支持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结合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支持基金,是指新区财政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聚售科技自立自强,重点支持尚未在新区设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新区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人才支持基金应坚持服务新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人才支持基金由指定新区国有公司按审定的基金设立方案出资设立和运营,由指定新区国有公司担任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人才支持基金定位为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参股校友基金的模式运作,资金按各 50%分配。

       详情请见附件。